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余下的2万元,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此后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她一直蒙在鼓里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
2014年8月下旬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李成蓉告上法庭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
3年前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
就在汇款的当天,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